【管理制度】武汉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专项奖学金管理办法

2019-07-11

武大外字[2019]4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世界一流大学建设,提升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鼓励本科生积极获取有益的国际经历,学校设立“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专项奖学金”(以下称“出国(境)奖学金”)。

第二条 出国(境)奖学金指纳入国际交流部年度经费预算,从学校“双一流”建设或其他专项经费中列支,用于资助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为进一步提升出国(境)奖学金的使用效益,引导和激励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在《武汉大学出国(境)交流学习专项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出国(境)奖学金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由“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专项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统筹,组长由分管国际交流及港澳台事务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有国际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本科生院、学生工作部、财务部和监察部等相关部门。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际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出国(境)奖学金的实施工作,具体职责包括制定出国(境)奖学金年度实施方案、组织申报、审核申报材料、组织评审、发放奖学金和评估奖学金实施效果等。

第六条 出国(境)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章 评选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出国(境)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八条 评选对象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二)品行端正,身心健康;

(三)学习刻苦,成绩优良。

第九条 评选对象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赴国(境)外高校进行课程学习,或赴国(境)外科研机构(实验室)开展科研实习,期限为四周(含)以上,一年以内;

(二)参加学校相关单位利用第三学期或寒暑假组织实施的,赴国(境)外开展科研实习、课程学习、国际组织实训等活动的成建制项目,期限为两周及以上;

(三)赴国际组织的海外总部、地区办事处等进行实习,期限为一个月及以上;

(四)赴国(境)外参加国际会议、国际赛事或文艺演出和交流;

(五) 经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出国(境)交流活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科生不纳入出国(境)奖学金的评选对象范围:

(一)已获得国家出国(境)奖学金全额资助的;

(二)已获得国外全额资助的;

(三)未经学校批准出国(境)的;

(四)申请奖学金时受学校处分仍未解除的;

(五)有学术不端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六)具有外国国籍或持有国外长期居留证件的;

(七)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不适合获得奖学金情形的。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出国(境)奖学金下设四个类别,分别是“珞珈卓越交流奖学金”、“珞珈优秀交流奖学金”、“第三学期交流奖学金”、“国际组织实习奖学金”。

(一)“珞珈卓越交流奖学金”,适用对象为留学高校在申请奖学金上一年度发布的QS世界大学排名、THE世界大学排名、US News世界大学排名中位列前10名,学习期限在1个月(含)以上并获得留学高校学分的本科生;资助标准为一次国际往返旅费(限额1万元,不足1万元按照实际机票价格报销,超出限额部分不予资助)和交流学习期间的生活费(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资助标准执行,最长资助10个月)。

(二)“珞珈优秀交流奖学金”,适用对象为赴国(境)外高校进行课程学习,或赴国(境)科研机构(实验室)开展科研实习,且期限在四周(含)以上、一年以内的本科生;或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国际赛事或文艺演出和交流的本科生。资助额度下设六档,级差为5000元,最高为30000元/人,最低为5000元/人。奖学金的档次将结合申请人的留学目的地、交流层次、项目类型、交流学习期限和交流学习效益等因素,在评审中予以评定。

(三)“第三学期交流奖学金”,适用对象为参加学校相关单位利用第三学期或寒暑假组织实施的,赴国(境)外开展科研实习、课程学习或国际组织实训等活动的成建制项目,且学习期限在两周(含)以上的本科生;资助上限为20000元/人。本奖学金由项目组织单位统一进行申报;评审根据项目执行的具体情况评定资助额度。

(四)“国际组织实习奖学金”,适用对象为赴国际组织的海外总部、地区办事处等进行实习,且实习期限在1个月(含)以上的本科生;资助标准为一次国际往返旅费(限额1万元,不足1万元按照实际机票价格报销,超出限额部分不予资助)和实习期间的生活费(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国际组织实习项目选派管理办法的资助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品学兼优的贫困生申请出国(境)奖学金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资助额度可以突破奖学金的上限,全额资助交流学习产生的国际旅费(限额1万元,不足1万元按照实际机票价格报销,超出限额部分不予资助)和交流学习期间的生活费(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资助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培养单位对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提供配套资助,但是学生从学校和培养单位获得的资助总金额不得超过出国(境)交流学习产生的总费用。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出国(境)奖学金在上下半年各评审一次,评审程序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本科生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申请。各培养单位对申请学生的资格进行初审,并将初选人员名单在单位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二)各培养单位将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名单及其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申请材料,组织学校相关单位的专家进行评审,拟定获奖学生名单并报领导小组审批;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拟获奖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学生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申诉后进行复议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五)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学校财务部将奖学金打入获奖学生的个人账户;

(六)“第三学期交流奖学金”由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统一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经专家评审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学校财务部将奖学金打入获奖学生的个人账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出国(境)交流前已领取奖学金,但在国(境)外交流期间出现违法违纪、违反公民道德规范或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的,学校保留追回奖学金的权利。

第十六条 出国(境)交流项目执行单位应加强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安全教育和效益评估。交流学习效益评估作为奖学金评审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专项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23日起实施,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