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院各单位:
根据学校2024年第三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武汉大学教职工退休管理办法》要求,学院制定了《国家网络安全学院教职工延迟退休年龄的补充规定》,并在2024年3月11日的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网络安全学院
2024年5月9日
国家网络安全学院教职工延迟退休年龄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学院教职工延迟退休工作,从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立足学院长远发展,根据《武汉大学教职工退休管理办法》(武大人字〔2024〕3号),制定学院教职工延退工作补充规定。
第二条 按照《武汉大学教职工退休管理办法》(武大人字〔2024〕3号)规定,有突出贡献、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的高级专家,确因学科建设发展需要、确因教育教学不可或缺的,经学校批准后,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二级教授备案退休年龄最多至65周岁,三级教授备案退休年龄最多至63周岁。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学院教师申请延迟退休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符合条件的二、三级教授可以于任期内延迟退休至备案退休年龄上限:
1.以武汉大学为第一单位,第一完成人获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2.以武汉大学为第一单位,第一完成人获国家科技三大奖励二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科技三大奖励一等奖;
3.以武汉大学为第一单位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及以上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或其他水平相当的科研项目(含国防);
4.湖北省教学名师;
5.国家精品课程、教育部精品课程、国家级一流课程负责人;
6.国家级教学团队负责人;
7.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科学中心项目负责人;
8.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负责人;
9.教育部创新团队或科技部重点领域创新团队负责人;
10.全国百千万人才入选者;
11.国家级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入选者;
12.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13.“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14.中组部“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15.国家网络安全先进个人;
16.国家网络安全优秀教师;
17.现任一级学会专业委员会主任、一级学会常务理事及以上或国际学术组织副主席以上职务者;
18.其他经学院认定促进学院学科发展的重要贡献。
第三条 以武汉大学为第一单位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及以上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或其他水平相当科研项目(含国防)的教师,可延迟至项目合同期满时退休。
第四条 担任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及其学部委员、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尚未届满的,且在届内不能更替的专家,可延迟至届满时退休。
第五条 延迟退休需经本人申请,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以及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后按照《武汉大学教职工退休管理办法》(武大人字〔2024〕3号)办理。一次申请延迟退休最长不超过五年,原则上延迟退休不超过65周岁。
第六条 经学校批准后,申请延迟退休教师参照原聘用合同中的岗位职责与任务,与学院签订《武汉大学国家网络安全学院延聘任务书》,延聘期间按任务书约定完成相关任务。
第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学院党政联席会。未尽事宜按照《武汉大学教职工退休管理办法》(武大人字〔2024〕3号)执行。